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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是江苏某公司职工,公司在张某入职之后未给张某缴纳社保。2016年1月1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管砸伤脚部。2016年12月4日,经派出所调解,公司支付张某赔偿款28000元。2017年10月10日,张某张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同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张某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拒绝支付。张某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支持张某的请求。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员工在被认定为工伤之前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在被确认为工伤之后能否主张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裁决分析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赔偿事宜的协商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之前作出,张某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是8万元,远远超过了双方约定的28000元,因此该调解协议对张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
裁判结果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视为陈某主张了撤销权,故公司应重新按法定标准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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