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和解协议达成之后,是否还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聊城聚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山东劳务派遣,山东人力资源,聊城劳务派遣,聊城人力资源,山东社保代缴,聊城社保代缴

13863501683
最新公告:

栏目导航

13863501683

电话:0635-8436068
徐经理:13863501683
王经理:15725559123
Q Q:769810044
联系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兴华西路60号银领商务中心5楼

所在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

工伤待遇和解协议达成之后,是否还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22-02-21 15:20:53 点击数:

案情简介

 

张某是江苏某公司职工,公司在张某入职之后未给张某缴纳社保。2016年1月1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管砸伤脚部。2016年12月4日,经派出所调解,公司支付张某赔偿款28000元。2017年10月10日,张某张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同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张某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拒绝支付。张某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支持张某的请求。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员工在被认定为工伤之前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在被确认为工伤之后能否主张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裁决分析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赔偿事宜的协商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之前作出,张某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是8万元,远远超过了双方约定的28000元,因此该调解协议对张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

裁判结果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视为陈某主张了撤销权,故公司应重新按法定标准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说法

当事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内容并非对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亦非继续性合同,而是就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达成的一次性或分期给付契约,其性质并非劳动合同,对其效力的判断应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如果该调解协议系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说明工伤职工对自己的工伤待遇标准并不清楚。当劳动者实际获得的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就存在明显的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劳动者可以申请撤销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同时要求单位支付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